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乙方:(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文件规定将新村住房共计套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其它约定: 备注: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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