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分配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第二章公司基本情况第二条:联合经营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地址:第三条:公司类型: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章投资资本及出资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和出资所占比例的基本情况为:甲方:,身份证号:,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乙方:,身份证号:,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丙方:,身份证号:,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八条:出资人的义务:(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三)、公司依法成立后年内不得抽回出资额;(四)、以其出资额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第九条: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确立和支持甲方(即管理方)的绝对管理权,使甲方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从而避免管理结构混乱的情况发生。第十条:除甲方以外,其余股份持有人,不得参与和干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行政管理有任何异议,应在股东会议上向甲方提出,由股东共同制定相应措施。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六章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第十四条:(一)、第一期资金到位:各股东于《投资预算》制定后日内按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的%金额汇至公司指定账户。(二)、第二期资金到位:各股东的第一期资金到位后日内或双方协定本店运营前日,按投资比例缴纳预算之总投资的%金额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第十五条: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店投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7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公司指定账户。第十六条:全体出资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金额时,每逾期天,违约方应交付应交出资额的%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各股东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七章组织管理第十七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本店,在与甲方自由协商的基础上,特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公司。第十八条: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条: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第三个月份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各股东均按其出资比率共同承担。第九章其它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日期:乙方:日期:丙方:日期:本合同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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