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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讨论稿)-20151209新清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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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第一条协议双方分别为:甲方:武汉市水务局(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法定地址: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211号;法定代表人:左绍斌,职务:局长。乙方: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40号法定代表人:王贤兵,职务:董事长。第二条本协议由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签署。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三条名词解释: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5年12月1日至2045年11月30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最新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流行病、瘟疫;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营业日: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过程中(包括为供水而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8%-10%。第三章协议的应用第四条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第五条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第六条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协议,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4)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乙方实现排他性经营;(5)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未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包或承包等。第七条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第四章供水工程第八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供水项目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武汉市标准。第九条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选择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督和控制。第十条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用地、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计划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第五章供水设施的运营与维护第十一条在特许经营期内,(1)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乙方按法律规定制定的供水服务标准,包括水质、水量、水压、维修以及投诉等进行审查;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及有效;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依法自主经营;=2\*GB3\*MERGEFORMAT②在特许经营期内,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依法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GB3\*MERGEFORMAT③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4\*GB3\*MERGEFORMAT④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第十三条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第十四条在运营期内如供水设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换、重建,乙方必须及时替换、重建,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第十五条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第十六条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七条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第十八条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第十九条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第二十条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第二十一条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第二十二条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的,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后方可依法进行。第二十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第六章供水服务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第二十六条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第二十七条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管网测压点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保供水管网压力和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和优化服务质量。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乙方发现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质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第三十条甲方依法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部门、甲方发现城镇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第七章收费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依法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费、供水延伸服务费等费用,对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相关费用的用户享有追索的权利,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三十二条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用水比例,执行分类水价。第三十三条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第三十四条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条件和程序如下:(1)水价的确定原则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水价格应足以覆盖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具体计算公式为:P =(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C*+(E*×R)/(1-所得税率)]×[(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附加费率)]/Q*P:供水价格;C*: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参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价总成本,并加上未来三年成本增长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核定办法参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确定;E*:乙方上年末的净资产,考虑当年新增股东投入及扩大再生产等变化因素;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Q*=供水总量×(1-合理产销差率);供水总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产销差率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如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对水价构成发生变化,则对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2)水价调整的条件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出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1、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价格水平不足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2、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额补贴的;3、为提高水质、安全标准,对水源、水厂、管网进行改扩建,需要合理补偿再生产投资的;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可以申请调整供水价格的条件。(3)水价调整的程序乙方应根据上述公式按年度计算是否需要调整水价,当满足价格调整的条件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报告,调价申报文件应同时报送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报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明确意见。如决定调价,武汉市人民政府应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调价程序。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第八章政府补贴机制第三十五条政府补贴的条件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当乙方的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合理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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