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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加盟合同(2018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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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合同编号:           本特许加盟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   方: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 乙   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鉴于:1)甲方系全国范围内领先的      的特许经营管理企业,愿意授予乙方经营      的的特许经营权。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授予之特许经营权,使用甲方商标、商号、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在甲方统一的经营体系下经营      的。因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获得甲方之特许加盟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合同释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中另有规定,下列概念应具如下含义:1.1“甲方商誉”:是指甲方在其经营中形成的自身商业信誉和市场名誉的概称。1.2“甲方特许经营服务标识”:是指甲方经营的连锁体系所使用的统一装修设计样式、服务标志等以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结合的,用以区别甲方与其他经营者的标识。1.3“甲方品牌”:是指甲方建立和管理的      销售和服务体系。包括“      ”商标、商号及其经营管理制度、规范、专有技术、培训及财务体系、装修风格等。1.4“甲方指定收银及管理系统软件”:是指由甲方指定品牌,乙方必须购买并用于加盟店收银与其他事项管理的软件系统。1.5“经营手册”:指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规范乙方经营的指导手册,包括服务篇、产品篇、行政篇、管理篇、员工手册和管理组手册。1.6“特许加盟金”:是指乙方为在一定期间内获得甲方特许加盟许可而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的特许加盟费用。1.7“履约保证金”: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交纳,用以保证乙方完全履行合同的费用。在乙方欠付各类合同约定款项、损害甲方利益给甲方造成损失需赔偿以及违反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等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用以抵充。1.8“商标使用费”:是乙方为使用甲方商标、专有技术及其他经营资源而定期向甲方支付的费用。1.9“营业额”:是指乙方因特许经营本合同项下意式休闲餐厅服务而产生的经营收入。1.10“开店辅导费”:是指本合同生效后至乙方加盟店试营业前的开业辅导期间,甲方给予乙方开店辅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开店辅导服务包括开店各类事项的咨询指导、员工招募的协助、加盟店日常运营管理的指导协助及其他开业指导或协助等事项。1.11“委托管理费”: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委托甲方对其开设的加盟店进行全面运营管理,甲方向乙方提供委托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除应当支付委托管理费,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其他费用。1.12“      设计费”:是指乙方加盟店之装修设计方案必须由甲方提供,甲方据此向乙方收取      装修设计费及      设计费。1.13“广告费”:是指甲方为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利益组织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而发生的费用,该笔费用需要乙方按一定比例分摊。1.14“合同年度”:本合同期限内,合同生效日起连续十二个月的期限。第二条 声明2.1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存在的、合法的法律责任主体。甲方和乙方不因本合同而构成任何形式的合资关系,代理关系和雇佣关系。甲方与乙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及开支、费用负责。2.2乙方依法经营,自负盈亏,因乙方行为引起与第三方的任何讼争、纠纷等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3甲方已为乙方决定签订本合同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为了让乙方慎重考虑是否签订本合同,经过了双方签订意向合同的程序,给予了乙方7日以上的斟酌时间。2.4甲方已在签订本合同之前30天向乙方充分披露了法律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和相关合同文本,并进行了详细说明,乙方已充分知悉。2.5甲方对乙方将要加盟的事业内容的说明及为说明提供的各种资料,只是涉及乙方经营成功的可能性,而不是对乙方获利的保证。第三条 乙方应遵循的要求3.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对      业和特许加盟的各项规定,并遵守甲方特许加盟合同和操作手册等各项加盟制度的规定。3.2乙方在加盟期间及加盟终止后,均应维护甲方特许使用的商号及其他权益;维护甲方商誉和加盟店的统一形象,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应当遵守和执行甲方特许加盟相应管理制度,接受和配合甲方各项工作和活动。3.3乙方在加盟期间,均应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诚信经营。在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4鉴于特许加盟体系的特殊性,乙方在被授权店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应绝对执行甲方统一制定的商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擅自更改定价。乙方擅自更改定价的,即构成一般违约,并应在甲方发出通知后三日内纠正,仍不纠正的,即视为乙方根本违约。3.5鉴于特许加盟体系的特殊性,乙方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形下,不得私自增加经营范围或产品。乙方私自增加经营范围或产品的,构成一般违约,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纠正通知后三日内纠正,逾期仍未纠正的,即视为乙方根本违约。3.6鉴于特许加盟体系的特殊性,乙方若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的同意。如擅自变更,即视为乙方一般违约。乙方的新法定代表人或新股东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十五日内提供相应书面承诺,否则乙方构成根本违约。3.7鉴于特许加盟体系的特殊性,乙方若变更经营场所,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取得甲方审核同意,新的场所须符合本合同相关要求。如擅自变更,视为根本违约。3.8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停业,确因客观情形需停业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如擅自停业的,构成一般违约。合同期限内擅自停业超过三次(含三次)或停业时间连续满一个月的,视为根本违约。3.9鉴于特许加盟体系的特殊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与第三方发生纠葛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第四条特许加盟与授权4.1甲方授权乙方在经营意式餐厅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在本合同约定的特许使用期限、指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内使用的特许事项为:1)甲方所拥有的注册商标“      ”;2)甲方特许经营服务标识。4.2甲方授予乙方使用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事项的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4.3甲方授予乙方使用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事项的指定经营范围为经营      。4.4乙方只能在授权经营地址,即      设立加盟店并使用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事项。如需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合同3.7条的约定办理;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在其他地点擅自开设本合同项下之特许加盟店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侵权赔偿金      万元。4.5在以上授权经营地址同一建筑范围内,甲方不再发展其他加盟店。4.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和撤出商标标识、特许经营服务标识;不得将“      ”文字或谐音、相似文字、图案或英文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不得将“      ”等文字和谐音文字加入到自己的商号中使用;否则,乙方构成根本违约,乙方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甲方因维权行为所产生的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食宿等调查取证费用。4.7在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注册商标、特许经营体系名称、标识等,否则,甲方可根据本合同13.4条追究乙方责任。4.8如乙方的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使用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事项;乙方超逾授权期限、授权经营范围或授权区域开设店铺,包括但不限于以其自己名义或其亲属名义,全资、参资、合伙、合作等方式开设店铺并使用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事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需立即无条件地全面停止分支机构、关联企业以及侵权店铺的侵权行为,消除给甲方特许品牌、商誉造成的不利影响。如届时乙方未能全面停止该等侵权行为的,甲方有权自行依法追究第三方的侵权责任,维护自身权益。由此所发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食宿、调查取证费用等,亦应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特许加盟费用5.1就获得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使用事项,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和甲方的有关加盟规定向甲方交纳特许使用相关费用,具体需支付项目如下:1)特许加盟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万元整),应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特许加盟金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而返还给乙方。2)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应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和返还事宜由本合同第十条规定。3)开店辅导费: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应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费用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而返还乙方。4)餐厅设计费: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应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该费用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而返还乙方。5)委托管理费:于本合同6.9条约定的开业之日开始计算委托管理费,乙方于每月10日之前按照其上个月营业额的      %且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向甲方交纳委托管理费。该费用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而返还乙方。6)商标使用费:乙方按一年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甲方免收第一个合同年度的商标使用费。以后每个合同年度的商标使用费,乙方应于上一个合同年度届满前5日向甲方支付。该费用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而返还乙方。5.2以上费用仅指本合同第一条之释义所涵盖事务,特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添置店面硬件、实物;乙方按甲方提供方案实施店面装修、识别系统定做;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非本合同规定之服务以及甲乙双方其他交互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5.3乙方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合同本条以及其他条款所列明的各类款项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缴纳迟延付款违约金。5.4乙方必须安装甲方指定收银及管理系统软件,并以软件记载营业额为标准向甲方交纳委托管理费。因使用该软件而发生的安装、维护及更新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支付方式同8.2、8.3条。5.5乙方接受并配合甲方监督和指导,真实记录营业收入,妥善保存财务报表,并于次月5号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的营业数据。如乙方违反本款约定不如实记录营业收入、不按时提供营业数据、拒绝接受和配合甲方监督的,甲方可发出书面通知催告乙方7日内改正,逾期(未超过一个月)仍不改正的,乙方构成一般违约;逾期达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5.6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脱离、更改甲方指定收银及管理系统软件,否则,甲方可发出书面通知催告乙方7日内纠正,逾期(未超过20日)仍未纠正的,乙方构成一般违约;逾期超过20日(含20日)未纠正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5.7本合同如系区域代理合同项下的加盟合同,则本条上述各项费用的收取按照区域代理合同的约定执行。第六条       装修及开业6.1      装修设计期间,甲方委托的设计师将两次赴乙方餐厅实地测量考察和指导施工,乙方应当全力配合甲方设计师之工作。如乙方需甲方设计师提供以上约定之外的设计服务,应当另外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餐厅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店面装修和配套设施定做,按照甲方提供配件要求和标准添加和更新营业场所硬件和实物设施。6.2装修设计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对设计成果进行交底确认,经确认的图纸为甲方验收的依据。若在施工过程中因实际情况需要对图纸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对变更方案进行书面确认。6.3乙方可在甲方指定的装修施工供应商中自行选择其中一家施工方进行      装修,并监督施工过程,以确保装修工程质量。6.4为保证乙方餐厅正常开业,甲方须协助乙方招募员工,但不对招募结果负责。如乙方员工到岗率不足原计划      %的,乙方应将开业日期延后,直到到岗员工人数符合开业要求。乙方应自行承担延期开业期间的支出。6.5乙方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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