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设定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兹为签订地役权设定契约书,经当事人协议,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供役地所有人甲方,对于地役权人乙方所有的市号的土地,为便于通行,将其所有下记土地设定地役权给乙方。宅地面积x平方米。 第二条前顷土地拥有地役权部分如下: 土地东部xx地号的边界线起,往西平方米,从乙方所有的土地边界线起向南方公路30米,面积20平方米,附图表于后。 第三条甲方对于前项土地的部分,以其费用,每年修复一次,以便通行。 第四条乙方为酬谢,每年付人民币元给甲方,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 第五条乙方若有两年以上不付前项酬谢金时,甲方可请求消灭地役权。 第六条地役权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30年为限。 第七条在本地役权契约有效期间内,随时与需役地同时移转,即使需役地所有人转移,地役权也不消灭。 本契约书正本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供役地所有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地役权(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年月日
地役权设定契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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