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4)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市化工厂。地址: 乙方:市供电局。地址: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于市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双方因市区现只有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千伏变电所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千瓦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区负荷。 6.本合同于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供用电合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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