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聘请委托代理合同()京融律代字第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纠纷一案,委托北京市京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 乙方:年月日 注:本件一式三份,法律、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各存一份。
律师聘请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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