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京融律顾字第号 (以下简称甲方)由于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北京市京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为法律顾问,双方设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律师在甲方对内对外经济事务中积极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审查、修改、起草各种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定活动。 二、律师在参与调解、仲裁、代理诉讼活动中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向乙方交付费用每年元。 四、若律师为甲方去外地工作时,差旅、食宿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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