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单(水路)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水路货物运单月 日 交接清单号码 运单号码 船名航次起运港到达港到达日期(承运人章)收货人(章)托运人全称收货人全称地址、电话地址、电话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发货符号货 号件数包装价值托运人确定计费重量等级费率金额项目费率金额重量(吨)体积(长、宽、高)重量(吨)体积(m3)运费装船费合计运到期限(或约定)托运人(公章) 月 日特约事项合计核算员承运日期起运港承运人章复核员 〔说明〕 1.此货物运单主要适用于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水路货物运输。 2.水路货物运单、货票一式6份,顺序如下: 第一份:货票(起运港存查联)。 第二份:货票(解缴联)起运港→航运企业。 第三份:货票(货运人收据联)起运港→托运人。 第四份:货票(船舶存查联)起运港→船舶。 第五份:货票(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船舶→到达港→收货人。 第六份:货物运单(提货凭证)起运港→船舶→到达港→收货人→到达港存。 3.除另有规定者外,属于港航分管的水路运输企业,由航运企业自行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均使用航运企业台头的水路货物运单。 4.货物运单联需用厚纸印刷,货票各联用薄纸印刷,印刷墨色应有区别:解缴联为红色,收据联为绿色,其他各联为黑色。 5.要印控制号码或固定号码。 6.到达港收费,另开收据。 7.规格:长厘米,宽厘米。
货物运单(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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