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编号: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制定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二、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作删除。三、本合同文本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除非被特许人同意,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四、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2.拥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3.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4.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五、被特许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若签订本合同的被特许人为个人,该个人基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而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作为运营主体经营加盟店,则在上述运营主体设立之日,该个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上述运营主体。六、本合同文本所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七、本合同文本所称“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八、本合同文本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九、在正式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特许人已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提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了符合上述法规、规章要求的信息和本合同文本。双方可在提供上述资料前先签订《保密协议》。十、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十一、双方可就甲方对其指定供应商供应产品的质量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十二、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的修改版本,自2013年6月17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上海连锁经营协会 咨询电话:62718021 62717812合同编号: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2013版)甲方(特许人):住 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号:乙方(被特许人):住 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业特许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 总 则第一条 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等。“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两店一年”,是指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单店特许”,是指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区域特许”,是指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场所。“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第二条 特许经营许可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二、甲方许可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只能选择一项)□单店特许。□区域特许。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只能选择一项)□具有独占性: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投资设立门店。□具有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但不得许可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投资设立门店。□具有非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投资设立门店。第三条 合同期限一、本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当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第四条 特许区域与营业地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省(市)县(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的区域。(见附件2:《特许区域附图》)。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及面积为:1.,面积:。2.,面积:。3.,面积:。4.,面积:。5.,面积:。第五条 特许经营费用一、加盟费乙方应当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元,该笔款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二、特许权使用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每月日前/□每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元;□按照加盟店□上月/□上年营业额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三、保证金保证金约定如下:。四、其他约定的费用。五、支付方式□现金。□票据。□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当开具收款凭证。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第六条 信息披露一、双方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信息。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第七条 商业秘密保护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任何时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第八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注册商标。(可另附页)注册商标名称:,《商标注册证》编号:,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甲方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商标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专利。(可另附页)专利名称:,《专利证》编号:,专利内容:。甲方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第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第十一条 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乙方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第四部分 加盟店的开业第十二条 商号使用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将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当提供书面许可文件。第十三条 加盟店经营资格乙方应当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第十四条 加盟店的开业指导甲方应当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第十五条 加盟店的开业培训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当对乙方或其指定的加盟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等。乙方应予书面签收。第十七条 加盟店开业时间乙方应当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第十八条 加盟店开业的条件加盟店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二、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甲方验收合格;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四、加盟店符合《特许经营操作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五部分 特许产品的提供和配送第十九条 除特许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货物外,对于其他货物,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应,具体约定详见附件3。第二十条 加盟店经营所需的特许产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或使用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货物,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产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产品,应当提前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要求维修甲方供应的设备通知之日起日内进行维修。第二十三条 加盟店销售特许产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零售价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零售价,甲方指定零售价标准方式为:□统一零售价。□其他:。第六部分 监督、培训与指导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 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甲方可以委派督导员完成本条所述甲方工作。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交易记录等文件。第二十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当对乙方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的统一培训。第二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持续地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七部分 加盟店的统一运营第三十条 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第八部分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督电话。第三十三条 乙方对消费者直接投诉加盟店的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三十四条 消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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